一、株连式拆迁:
所谓“株连式拆迁”是指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株连式”拆迁违法,被征迁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不要慌张,注意收集证据,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二、以拆除危房为由拆迁: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称承重构件已经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棚户区改造类型之一,是政府为了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危房有以下四中处理结果:一是观察使用,即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即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即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即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因此,危房并不必然意味着拆除,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对房屋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如修缮,进行处理后,危房也可以解危。故,被拆迁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在房屋无需拆除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