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征迁的前提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级政府是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是组织征收的单位,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
三、征收适用何种程序:
根据土地的性质不同,征收适用的程序也不同。其中,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具体集体土地的征地程序可查看微信公众号“土地和房子那些事”往期文章《征地程序》)。
四、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