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征地要有征地批文。可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征收集体土地就是违法的。那是否有征地批文,征收集体土地就一定合法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十四)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两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在进行征地的时候,征地批文应当是近两年内作出的。否则,征地行为就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因此征地前未将拟征地的用途等告知被征地农民而作出的征地批文也是不合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十一)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未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作出的征地批文,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综上,看到征地批文后,被征迁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就可以进行征地了,要看征地批文的时间是否是近两年的、作出征地批文的程序是否合法等。一旦发现征地批文不合法的,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