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国土资党发[2010]45号《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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