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购买、租赁、承包林地资源?
根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二、林权流转需注意哪些事项?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