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签了协议后反悔,想走法律途径提高补偿的。对于这类情况,即便是想委托走法律途径,一般也只能拒绝。但事事无绝对,在某些法定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可以反悔的。本文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可以“反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的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协议可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共有人无权处分签订的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协议,也是可以确认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的。
这里提示大家:协议无效或者撤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解除协议效力,也只能履行协议。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