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方违反约定,到期却不把安置房交给被拆迁人,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将拆迁方诉至法院。同时可以全面开展其他程序,了解项目的补偿情况,通过查找对方的违法点,来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
二、房子被强拆后,拆迁方一直积极和我们谈判,可是一直都没有结果,怎么办?
拆迁人愿意就补偿问题和被拆迁人谈判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当房子已经被强拆,拆迁人还愿意长时间和被拆迁人协商、谈判却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时,我们就要警惕这可能是拆迁人的拖延政策,以让被拆迁人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强拆发生后6个月,是被拆迁人起诉的最佳时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维权就会相当困难。拆律师团提示各位:房子被强拆了,拆迁方主动要求谈判、协商,被拆迁人在同意谈判、协商的同时,一定要及时起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