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是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时,被拆迁人应当拒绝在所有文件上面签字,尤其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面,一旦签字了,那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想要再维权可能就比较的难了。
同时,如果补拆迁人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对于协调不成的,可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过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