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过程中,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程,政府部门往往会以排污超标、环评未通过等理由关停企业,但其并没有关停企业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局并无权关停企业,其想要关停企业并需报经有批准权利的政府。因此,当我们收到盖着环保局公章的责令关停企业的决定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环保局虽然不能关停企业,但其也可以实施一些与其职权相当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据此,环保部门具备查封、扣押、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等职权。
综上,企业在配合环保部门执法的同时,也要对其职权有一定的了解,面对其越权行为,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