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棚户区”名义进行的改造拆迁中,常会有被拆迁人,质疑进行的是否是“棚户区改造”。而这到底是征收方压低补偿的手段,还是另有隐情呢?
房屋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就要按照实际的征收项目、名义被征收。而房屋是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就要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
所以,避免违法征收,避免偏离合法的补偿,须提前识别:
一、为达到“压低补偿”的目的,以“棚户区改造”为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
棚户区,一般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的集中区。其是,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包括: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对于棚户区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改变城市二元体制结构,改造对对象是脏、乱、差的低质量房屋、街道。
而现实中,很多地方却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正常的社区进行商业开发。一旦贴上棚户区的名义,拆迁补偿价格也就低了。一些地方,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宣传倡议中,灌输的往往是,棚户区房屋不值钱的观念,给被拆迁人很低的补偿价格。
二、缺少评估程序,未保障复核、鉴定的权利:
法定的程序中,房屋拆迁之前,是要对房屋进行测量以及评估。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被很多征收方减去了。
但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一般最终的补偿标准,都是建立在评估价格上的。所以,评估程序尤为重要。
合法的评估程序,应包括:
(一)评估公司的选择;可由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协商选择,或者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二)评估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三)对评估机构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现实中,棚户区改造拆迁,地方上的评估公司,常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果也常与真实的价格偏差很大。
三、补偿参照的标准不同: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也常被划为棚户区改造。
对城市房屋进行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农村房屋进行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国家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常参考的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而这种现实,常使得征收方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随意制定补偿的价格,被征收群体则苦不堪言。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着广大农民被征收群体的切身利益。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如违法强行使用土地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有关房屋赔偿金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计算。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