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尤其是在农村,一定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合法保障自己土地权益。而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何时会被收回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有着体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当村民的户籍,迁入城镇,变为非农业户口后,集体组织,可收回其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使用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