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尽快完成征收拆迁工作,而利用优势地位、使拆迁人员,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误拆”。而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以“误拆”为名的强拆行为,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违法拆迁行为,相关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机构误拆,那么仍然属于征收主体主导下的征收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其责任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
在此情况下,应当首先推定,是征收主体即当地委托实施,由当地承担责任。
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诉婺城当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行政判决书已有明确观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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