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点,法条依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市、县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
第二点,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此规定明确了市县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位。
第三点,判例依据:(2017)最高法行申8065号周孝杰诉漯河市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该案确认漯河市政府为征收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而非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安置尚未落袋的情形下,直接起诉市、县级政府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地位和作用可以说不亚于通过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而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市、县级政府都是应当对此负总责的部门,这一点几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