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很多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的存在感很强。很多被征收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常会根据村委会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而村委会,是否有征地拆迁的权利?
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可知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即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同时,没有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相关批准,市、县政府无权实施征地拆迁。因此,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