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政府、镇政府、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通常以与村民协商房屋宅基地和征地补偿费用方案为由,发起村民大会,通过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决定。根据《村民组织委员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而,村民会议并不能决定宅基地和房屋的腾退,同时,镇政府和区政府也无权实施此类行为。
二、遭遇腾退,如何维权?
村民可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行为的相关材料,收集腾退实施者实施腾退行为的违法点,掌握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通过协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针对违法拆迁和征收行为,村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征收土地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