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营业损失、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在实践当中的分割方式有很多,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北京,基本上是四六分或者三七分,偶尔也有对半开的,一般情况下是实际经营者获得70%,出租方获得30%或40%。因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出租关系如果取得了出租营业许可,就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但是一旦到了司法实践和判例中,就会被认为即便没有取得出租许可,但是出租行为也是一种盈利行为,停产停业损失也应该适当的分割给你一部分,这是一个基本规律。
其次,很多合同当中约定的“无条件搬迁”是不是完全等于没有任何补偿?从简单的书面字语来理解的话,应该是这样的。无条件——不提任何条件来进行搬迁的,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三年五年可能就会涉及到征收拆迁,所以出租人往往首先考虑的不是租赁的收益,而是希望一旦租出去后遇到拆迁不要产生太大的麻烦,往往都愿意不要补偿,无条件搬迁。但在一般的司法判例中,即便是表述为“无条件搬迁”,也会对搬迁费和机器设备,即实际损失,适当地予以承租户一定的补偿。
最后,补偿项目跟补偿金额。很多补偿协议往往都没有列明所签订的补偿项目,如土地区位价的价值、厂房重置价的费用、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的价值和搬迁费等都没有具体列明,只给出一个总额度。在实践中按照总额度区分的基本原则是要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的具体结果来进行。如果补偿项目已经具体列明,那就可以直接进行分割。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