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该条中对符合公共利益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列举,如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项;在实践过程当中因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多数政府部门会依据旧城区改造、危房集中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百姓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与商业开发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审查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其征收的主要前提及依据。
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此可知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房屋征收权利,故百姓首先要审查的是房屋征收决定最后的盖章处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践过程当中存在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等名义盖章的情形,需要注意以上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审查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是否合法:
在征收决定做出之前需要符合一系列程序要求,如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并修改,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常务会议讨论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对此审查因细节及法律程度要求较高,建议百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制作征收决定需要进行的前置程序并进行核实和审查以方便找到其中的违法点。
四、是否进行相应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百姓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及起诉的极限都有明确的限定,故百姓应当注意房屋征收决定是否进行公告及公告的时间,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