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介入选择评估机构: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划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该划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应该有被征收人介入的,所以被征收人要积极介入选择评估机构。
二、配合入户丈量并留存证据:
良多当事人在碰到入户丈量评估时会选择消极抵挡,不让拆迁方进门,或者阻止拆迁方入户丈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划定,被拆迁人假如不配合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讲演中说明有感情况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由于不配合评估职员评估,造成评估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误差,会由被拆迁人自己承担,而且抵挡入户评估并不能对进步拆迁补偿有任何匡助。
三、审查评估程序是否正当:
评估的过程法律有明文的划定,在实践中,良多拆迁方并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评估。作为被拆迁的企业,在这个时候需要向专业人士咨询,或者由专业人士代办代理审查评估程序是否正当。对评估程序正当性的审查,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获得谈判机会,解决拆迁补偿题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