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
(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
(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
(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
(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
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可以不再为被执行人解决临时住房。
强制迁出需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异地执行应增强社情意识,履行报告制度。对于到异地执行的案件,必须深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情民情,要注重了解其当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执行能力及民众的法律意识,被执行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方案。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当事先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协调,并在当地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方可执行。异地强制执行中,凡涉及拘留妨害执行行为人的,必须有当地法院派员同行协助,拘留人员送当地拘留所看管。凡涉及异地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组织10名以上执行人员行动的,必须在执行前将执行方案报告上一级法院;组织20名以上执行人员参与执行清场活动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人数但须商请地级以上市政法公安机关协助支持的,必须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