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拆除”的违章建筑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案情】
2012年12月,家住上海浦东新区某镇的李某某为扩建自家住房,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原有住房西北侧搭建了房屋,并加高了围墙。
2013年1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李某的该搭建行为作了现场检查、查勘及调查。但其后并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013年1月24日上午,执法局组织人员对李某上述房屋进行了拆除。
2013年2月28日,李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执法局拆除行为违法,并且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执法局在未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就对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从程序已经属于违法。即使原告房屋的确属于违章建筑,执法局的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点并无异议。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如果确认执法局的拆除行为违法,那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
【分析】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的房屋属于违建,但执法局的拆除行为也违法。行政机关以违法行为应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公民是否有权利获得赔偿?行政机关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结合以往案例,实务中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执法局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拆除不予赔偿,应驳回诉讼请求。虽然执法局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但由于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而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保护其非法权益,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原告进行部分赔偿。即可以在原告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判决执法局作出相应赔偿。比如因违法拆除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建筑原料成本费等。
【案件结果】
浦东新区人们法院经过审理后,基本采纳了上述的第三种观点。
认定被告执法局在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前,即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应对拆除行为承担责任。且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通知原告,客观上剥夺了原告自行小心拆除、尽量保留建材使用价值的机会,故应对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应对其强制拆除原告搭建房屋时所引起的建筑材料及辅料的损失与原告自行小心拆除而引起的损失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拆除原告李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搭建的房屋及围墙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3983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