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五条的规定是可以强征、强拆的法律基础,体现的是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但是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以无数个人利益积聚而成的,所以,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个人利益,那么,所谓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就只是无节制掠夺公民私产而已。
正因如此,强征被征收人的土地、房产不是谁一句话的事情,它必须满足四个前提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作出了征地批复。也就是说政府征地这个行为本身要合法,如果你自己就是未经审批非法征地,或者说少批多征,以租代征,那么,你没有任何权利去强征被征收人的土地、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2、市、县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这里是说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已经充分保障了被征地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这其中包括强拆的流程。
3、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这里是要求政府必须已经履行了补偿的义务,把强拆限制在非常小的一部分确实是蛮不讲理的被拆迁人的范围。
4、各地政府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稳定的考虑,要求一个项目,强拆比例不得超过多少,比如,这次总共要拆100户,到最后实在没办法,强拆的户数不能超过5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