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而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因为“未建先批”的行为违反的只是环保法,如果“未批先建”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则环保部门不能予以处罚,但是可以责令该企业将环境恢复原状。但是,如果是“未验先投”,因为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该建设、生产的行为从工程一开始就不合法,因此无论超过多少年,环保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除了“未批先建”仅违反环保法的以外,无论是“未验先投”还是没有建设许可证而私自建设房屋的行为,都不适用该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就不予处罚的规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