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诉讼的原告通常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被告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村小组。
此类纠纷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定比较简单,即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谁是土地登记人谁具备主体资格。
此类纠纷原告的主体资格确定比较复杂,也是农村提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和核心问题,总的确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司法实践,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只要是土地统征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就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利。其弊端是土地统征前大量人口通过嫁娶、投靠亲友甚至假离婚本村嫁出去的姑娘按照落户政策又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户籍空挂,客观损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第二种户籍加义务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仅仅具有本村户籍外,还应与本村村民一样尽到村民义务才被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与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地认定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标准不同,第一种认定方法比较简单,操作简便,第二种认定方法倾向于实质公平。此外,土地承包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照司法实践具有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
征地补偿纠纷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定比较简单,即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谁是土地登记人谁具备主体资格,被告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有些时候,被征用土地登记在村民小组名下的,村民小组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2、人民法院受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审查的是原告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是成员则具有征地费用的分配权,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权。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因此,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具体分配数额无权通过进行司法裁决,否则则构成司法权的滥用,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仅就分配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理的范畴,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途径解决。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