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小产权房购买者想获得补偿还比较困难,购房者并非合法的产权人,作为实际使用者无法得到针对所有权或者公有房屋承租给予的征收补偿。另外,实践中小产权房有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查处,即使获得补偿也是微乎其微的“适当补偿”。
实践中,一些地方有将小产权房当作拆迁安置房分配的做法,这无疑是赤裸裸的“坑爹”行为,应予谴责。律师反复多次强调过,这路房子本身就欠缺合法性,若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将其作为安置房补偿给老百姓,则实在是结结实实地坑害群众利益行为。对于这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一定要果断予以拒绝,选择更加稳妥的货币补偿或者合法房屋的产权调换。事实上,凡是这么补的项目通常都有众多的违法点,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积极的依法维权来提升补偿数额。
实践中还常有小产权房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由于这种买卖多是违法买卖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案件时,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自愿买卖流转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组织成员或城市居民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诉讼的结果大多是一方退还购房款、一方交回房屋。若城市居民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翻建,则可能因过错判定而获得极有限的补偿,但与通常意义上的征收补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