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征收拆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住改商房屋为例,登记是住房,而实际作为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有人则认为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判断标准。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