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
(一)乡(镇)政府,为最低的一级政府。而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
村委会,是代表所有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的自治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不具有,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利。
而村委会,也不能私自做决定、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或转卖给他人。
(二)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委会,不能“作为征收主体”:
(一)征收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是政府。
(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村委会,不能私自代替被拆迁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征地拆迁中,征地拆迁的补偿,与被征地拆迁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都息息相关。村委会,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是无权越过被拆迁村民本人,直接代其签订《拆迁协议》。
对于租地等、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租地等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不生效。
(三)法律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