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违法或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补偿不到位或者补偿数额偏低,导致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这时,征地方或拆迁人无权直接圈地或拆除地上附着物。因此,如果被征地农民看到有关单位要求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直接铲除地上附着物等等通知的,不必担心,因为其无权直接圈地。
征地方应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故《规定》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和批文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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