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也逐步在很多城市中开展。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城中村被划入改造范围内,征收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事项谈拢后,随即开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情形,而承租人自始至终不知道这件事,直到最后看到腾退通知时,才发现自己需要立即搬走,也没有办法就自己的损失要求征收方进行补偿,导致承租人蒙受损失。很多承租人不得不进行腾退,给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因此当承租人遇到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搬迁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当房屋被划入城中村改造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方只需对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但征收方的城中村改造行为造成承租人搬迁的,则征收方应当给予承租人相应的搬迁补助费。租赁合同的是否解除与房屋拆迁补偿没有关联,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没有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法律关系由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如果出租人对于因拆迁而解除租赁关系不满意,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诉出租人予以解决。
同时,如果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用于商业经营,租赁的店铺建筑合法,且承租人若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正常纳税,店铺租赁还在承租期内,此时承租人可以向征收方主张损失补偿,该类损失补偿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由上可知,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可以主张补偿。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若在租赁期间遇到房屋拆迁,双方解除合同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并约定出租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商住房的承租人在政府发布相关的城中村改造公告后,应当先向征收方主张权益,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出租人和征收方谈判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