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下,提高补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原因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5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后,在无法定情形下,只能按照协议履行。且协议本身就是民事合意的行为,一旦签了字就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而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七)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此,建议大家,对补偿不满意的一定不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协议若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一定要保存好证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