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判决:
(一)判决一(代理律师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夏涛律师):
2017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
综上,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鉴于原告的部分厂房设施已被强制拆除,本案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XX砖厂部分厂房设施的行为违法。
……”
(二)判决二(代理律师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张沙、陈海峰律师):
2017年12月14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
本案中,龙口镇政府虽向XX养殖场发出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义务,强制拆除程序未能体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养殖场已被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实质上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XX养殖场起诉要求确认龙口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养殖场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案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鹤山市龙口镇XX养殖场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XX管区XX村XXX的涉案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
(三)判决三(代理律师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张沙律师):
2018年3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三门住建局在告知听证期限内即作出涉案规划许可,其程序违法,该规划许可依法应当撤销。鉴于涉案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涉案项目用于三门县XX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判决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三规地字第[2016]1XXX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三、撤销被上诉人台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台规行复决字[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四)判决四(代理律师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张沙律师):
2018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
二、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被告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对不同意交出土地房屋的被征地户,被告更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强制拆除的,法律也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权利。在原告张X文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依法被批准征收,没有对原告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授权鹿邑县鸣鹿办事处对原告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严重违法,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张X文房屋行为违法。
……”
二、这类案件,胜诉判决的意义:
(一)对于那些“征收所建项目保留,但确认违法”的:
尚未实施拆迁的,若拆迁方,再向法院申请强拆时,法院就不会受理了。法院不受理,则拆迁方,就无法再实施合法的强拆。直到拆迁方,能够与被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二)对于那些“需要行政赔偿的”:
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行政补偿的标准。保障了,被拆迁方的合法权利。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