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
为了保障企业主的合法权益,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例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之类的机构,并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都属于临时成立的拆迁组织,一旦拆迁结束即解散,不要说以后履行协议了。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2、经过双方合意,明确合同条款: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协议,也就是行政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签订的。协议的具体条款要双方认可,并达到共识才可以签订。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要明确以下条款: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时份额的确定。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明确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可能最终企业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必须合法,且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以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
3、确定履行合同的程序:
有些拆迁项目要求签订协议后,企业先行腾退厂房,然后才能获得补偿款。但是这就面临一种风险,如果企业腾退厂房,并进行了厂房拆迁和设备的拆除,此后相关部门以项目有变动为由,表示暂时用不到这片土地,也就不会给付拆迁补偿款了。这时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因为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交涉,连赔偿数额也确定不下来。然而,这种“先搬迁、后补偿”的协议条款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明确违约责任,审查合同中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拆迁方答应的补偿条件,基本都能实现。尤其是补偿协议中明确的具体条款。但凡事就怕万一。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的企业主最好请专业的“企业拆迁律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