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告内容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
一些行政机关在公告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明显弄错,将土地证的证号写错,将土地的位置表述错误,等等。这些错误如果足以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公告的法律文书内容产生误解,误以为不是针对其所享有权利的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该公告行为由于公告内容的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无效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计算。
但是,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并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标的物、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该公告期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