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决定是相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是否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审查政府机关征收合法性的关键依据。但是往往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忽略掉一些细节。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流程是什么呢?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要审查哪些呢?
一、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流程:
(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5)市、县级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6)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审查事项:
1、审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市、县政府才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政府,而不是房屋征收部门,后者是负责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此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它任何机关无权行使房屋征收权利。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是市、县级政府的,会由中级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2、审查是否进行相应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百姓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及起诉的极限都有明确的限定。因此,被征收人应该要注意房屋征收决定是否进行了公告,同时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
3、审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往往会违背法律法规,以各种名义虚头实施征地拆迁。要知道商业开发与政府征收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征收人要注意此次征收行为的主要前提及依据。
三、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的维权方法: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司法活动。
对此,当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时,千万不要着急忙慌的就认为征收方的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了解清楚各个方面,以免被忽悠。认为补偿方案存在漏洞的,补偿不合理的,切记不要在协议上面签字,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