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应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但实践中,大量的征地与房屋拆迁活动,却是一种官商结合的产物。即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低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高价卖出,以从中牟利而产生的一种行为。
而拆除违法建筑,也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作提高拆迁效率、降低征拆成本的有效不二手段。
但是,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则毫无疑问,不满与矛盾就产生了。
住了几十年的屋子,好好、好好、好好的。一旦征地、拆迁,怎么就、就、就一夕之间,就、就、就成了违法建筑了呢?
是不是”违法建筑“呢?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1、违法建筑,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具体列出了四类:
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划定建成的建筑;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二、若遇到了“好好、好好、好好的……就、就、就……就、就、就成了……”,被拆迁人,可从四点进行抗辩:
(一)拆除程序: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未复议、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即:行政机关,若未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同时,拆除是否正当,还包括:
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保障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投递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由了听证程序等。
(二)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
据此,若之前,被拆迁人已经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应再被当作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三)处罚时效: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此前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四)认定与处罚主体:
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职权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划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才有认定与处罚权,城管部门若作出限拆决定,则属主体不适格。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