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一、对征地中的拆迁补偿安置,未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实践中,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予安置。
二、征地补偿存在着标准偏低的情况:
土地与农民的关系最为密切,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一些地方执行的补偿标准,还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得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取了巨大的差价利益。而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这种差价利益,本应是属于被征地的农民。
许多农民合法的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数额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导致被征地农民,心理上无法平衡。
失去土地,被拆迁农民无房可住、无田可种,直接关系到生活、出路各个方面,而这些,也都是非常现实、非常真实的问题:
要搬到哪里去?
没有了土地、房子,今后的出路在哪里?
三、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许多未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出现截留、挪用等的严重情况:
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到农民手中,被截留、挪用的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
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想法是现实的、真实的。只有补偿款到位于被征地农民,其才会相信。
而对于在承包期限内,被政府征用土地的农民群体,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予以维护。
四、村委会存在着的违法行为:
实践中,受利益驱使,村委会常常存在着,严重违法的行为。包括:未经村民同意,私卖村里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村委会,低价转让村集体耕地等。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对于占用土地用于建设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