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其必然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房屋进行补偿的问题。
一、谁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负责:作出征收决定;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法院强拆,及依据法院的执行决定组织强拆等。
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市、县级政府,需要成立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拆迁中,常见的争议点,可归纳为:非公共利益征收、违法的权限与程序、非公平补偿拆迁、非司法强拆。
(一)公共利益征收:
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利益,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
房屋拆迁,其行为的发生,通常是由于:土地或作为私人财产的房屋、被征收或征用,以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二)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法定:
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公平补偿拆迁:
被拆迁人,只要确定是属于被征收人、确定在房屋上的权利、地上物价值能得以确定体现,则房屋拆迁,必须以给予补偿为前提。只有对被征收人房屋依法、合理补偿后,才能够强制拆迁房屋。
拆迁,是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而征收或征用,又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为前提。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权或征用权的产生。
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而征用,是以权利人之使用权的丧失为代价。
因此,征收与征用在本质上,是通过行政权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不自由的财产流转行为。因此,法律须对此提供矫正或救济途径,通过法律事先强制性规定,以“给予补偿”为救济方法。
法定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哪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决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应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同等档次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选择产权安置的,应遵循“拆一换一、互补差价”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
回迁房屋,应就近安置。其标准,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四)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即法院裁决强拆。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拆房屋的情况下,才能够强拆被征收房屋。
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而在诉讼及复议期限内,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被强制执行。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