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或遭否定:
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无疑是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拆迁发明之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作出之前就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替代征收决定,是不折不扣的“协议征收”,无任何法律依据。律师代理的在最高法赢得胜诉的许水云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闹剧。
然而情况已经在发生转变。《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明确指出,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
据此,所谓“预签补偿协议”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基础上实施,而不得出现一些地方常见的“以协议替代决定”的违法情形。事实上,上海市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来看,各地相继出台的同类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合理性的否定,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简单地讲,无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