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比如村民的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另行分户,只要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尚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且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分户后尚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与原户主存在继承关系。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在宅基地上所建盖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此时我们可以主张“地随房走”,随之也就把宅基地加以确权。因此,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并不能因此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三,“多宅”之面积未超过本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环境等原因,一些农村并不能划定整块大面积的宅基地,譬如在“蓑衣盖过田”的山区梯田周边的村落。因此对宅基地进行小面积分割导致的“一户多宅”情况,也就是说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而不能认定为违法。
第四,宅基地上房屋同村流转买卖。有很多当事人都有这种疑虑,我的土地是买来的,然而国家好像规定农村土地不能买卖,这可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符合一个条件,即是本村的村民,拥有本村的户口,同一个村集体的人可以进行房屋买卖。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但要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及时确权过户。
第五,由于户籍的外迁或回迁导致的多宅情形。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因有很多,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等都有可能要迁户口。但到退伍、毕业时如果要将户口迁回农村,户籍部门需要申请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就可能导致一户多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予以确权的。
上述五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理合法的,村集体和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