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
房屋遭违法强拆后损失的举证始终是一个困扰被征收人的老大难问题。得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及最高法的几个指导性案例让这一难题得到了部分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的特殊规则。
但针对房屋内物品毁坏的损失,被征收人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中又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可知,对于房屋遭违法强拆后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基础性的、初步的证据以证明房屋内遭埋压毁损财物的情况,为法官的“酌定”提供依据。实践中出现过当事人仅凭嘴说强调自己屋内有价值上百万元的珍贵珠宝玉石的情形,结果法院自然是无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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