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在实践中认定“违建”的主体五花八门,实际上,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核实、监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同时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建筑。由此可见能够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主体只有三种,即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常见的国土所、房管局等这些部门并不具备对“违建”房屋认定的资格。
因此,若遇见有工作人员对“违建”房屋的进行认定查处,被查处房屋人应当询问清楚该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并留下相关证据,判定对方是否具备认定查处资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