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不少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并未考虑到这一条文的规定,在确定补偿方式时,未能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选择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案的典型意义正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既然被征收人确定享有选择权,被征收人究竟应该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呢?一言以蔽之,没有对错,只有适合与否。具体而言:
货币补偿的优缺点是:(1)双方可以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补偿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具体内容,只要征收方依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双方不会再出现后续纠纷。(2)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对于款项的使用可以自由支配,可以用货币补偿另行购房,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等。(3)货币补偿的缺点则是房价价格浮动较大,在房价上涨阶段,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必须尽快寻找合适房源,否则可能面临财富缩水。
产权调换的优缺点是:(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2)产权调换的缺点则是: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此外,如果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完工,被征收人在作出选择时只能看到房屋设计图,设计图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常常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距,这样选择产权置换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相对较大。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