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以上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随时可能倒塌,可能对使用人造成人身危险,基本难以继续居住的房屋。所以,并不是随便一栋房屋就能被划定为危房的。
其次,根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已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遇到政府认定房屋为危房而进行强拆时,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危房,显然政府无权强行拆除房屋。即便鉴定结果是危房,也并不必然需要拆除,根据第九条的规定,除了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需要立即拆除之外,其他危房不需要立即拆除,政府自然也没有权利强行拆除居住人的房屋。再者说了,即使房屋需要立即拆除,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就被拆迁的房屋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
然后该《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与危房相关的其他事项,比如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经鉴定之后,鉴定机构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危房重建的政策优惠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形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