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中期要了解这些:
1、拆迁谈判很重要
拆迁时这些信息你都清楚吗?该地段为什么拆迁?按照规划拆迁之后该地段作何用途?用途不同,补偿的系数是不同的。拆迁人是谁?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司是哪个?对方谈判人员的组成情况如何?谁是主要负责的?拆迁评估机构是哪个?如果已经做了评估,如何拿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哪些地方比较合理?
谈判中,拖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时间策略。对被拆迁人而言,时间几乎没有成本。相反的对拆迁人而言,时间有巨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所以北京律师建议您在拆迁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与拆迁方进行接触,但是要了解其他拆迁户的进展,作为自己谈判的基础。
地点选择上,千万不要自己主动到对方的办公室谈判。主动去则对方会认为你很希望被拆迁并得到补偿。要让对方找到自己家中,同时在谈判过程中安排人员巧妙地、策略地干扰或终止谈判的进程。
在拆迁谈判中一些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所以,选择一个最好方案和底线很关键。
2、违法拆迁手段
在拆迁进行过程中,拆迁方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打压被拆迁户,使用不同的违法手段来促进拆迁、压低补偿。
(1)、夜间强拆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2)、断水、断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偷拆
房屋被拆了,但是留下的废墟和下面的土地还是会有的,在这个时候要尽可能的保留证据,使得拆迁方压低补偿的目的难以达到,为后续的谈判添加筹码。北京拆迁律师团建议您在遇到偷拆后,选择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实现对等谈判,争取合理的补偿才是关键,通过合理的手段为您挽回财产损失。
3、评估价格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