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初期,在房屋价值评估前,拆迁方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勘查,确定评估主体,并且勘查结果应该在被拆迁范围向被拆迁人公布告知。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屋估价师到被拆迁房屋实地勘查,了解房屋情况,进行取证资料收集。
作为被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勘查,提供对价值评估所需要的材料。
最后三方应当在勘查记录表上签字确定以表认可。
再说中期,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向拆迁方提供每一户的初步评估报告,拆迁方应当把每一户的评估结果告知给被拆迁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估价师给每户进行解释说明评估情况,有错误的应该及时修改。
后期公示期过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方提供每户的总体评估报告,拆迁方应告知被拆迁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