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并不明确,尽管《土地管理法》中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征地补偿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因此,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在涉及区域内发布公告,由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二是在征地中,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被征收百姓所作出的,这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和之前所提到的区域性的补偿方案不同。因此,该项补偿也应当通知被征地的村民,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在听证过程中形成听证笔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