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
房屋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一般而言,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房屋一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法律只是提出了两种考量因素,而将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的权利赋予了地方,因而实践中由于地域差别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补偿标准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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