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部分条文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增加了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以上两条条文的比较,我们能够明显发现:新《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对土地征收的各项费用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以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土地补偿费,可以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也取消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的规定。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修改的四十八条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补偿被征收人。因为原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倍数上限的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对于区位较好的土地,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应该是会提高的,即使是对于区位不好的土地,因为土地的征收还有遵守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的规定,也就说是补偿下降的概率也是小的。总之,限额的取消对老百姓来说是利大于弊。老百姓的应该要注意的是在签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当地省级政府公布的公开区片综合地价,核对所签协议是否低于该地价,如果低于一定不能匆忙签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