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主体不同。政府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无权征收土地,签发征收土地的文件等;而开发商征地的一般是房地产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
(2)征地的目的不同。政府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开发商征地是为了商业用途。
(3)两者征地的程序不同。一般情况下,政府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征收土地的一般程序,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而开发商是不具有征收土地资格的,如果开发商要要用地,是需要先由政府进行征地,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后,由政府部门进行招拍挂,开发商进行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往往有些开发商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私下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取得被征地农民的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建设。
(4)补偿金额不同。因为开发商一般不具有征地资格,即使经批准也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开发商为了让被征收人能够更快更早的搬离,通过与被征收人的协商,可能会给被征收人更高的征地补偿。而政府征地一般是具体行政行为,大部分是按照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标准进行补偿,当然也要与被征收人协商,但相对于开发商征收来说价格可能还是低的。但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最低是维持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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