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三种维权方式的利与弊
方式一: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想出各种千奇百怪的招数,其中,变相强拆就十分普遍,如偷拆、误拆、帮拆等等。在变相强拆中,征收方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借助于他方来实行,且一早就为自己想好了开脱的理由。一旦房子、地没了,被征收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筹码。此时,私力救济来守地守房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被征收人要注意时刻做到家中留人,夜晚巡视,最好能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彼此照看。
利:私力救济在征地拆迁的前期能起到巨大的作用,尤其表现在守地守房上。私力救济往往能让征收方看到被征收人的决心,征收方会稍微有所收敛,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抵挡住征收方的攻势,也是在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
弊: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时,可能会对征收方违法行为所激怒,与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产生肢体冲突,导致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最终变成了“以暴制暴”的错误维权方式!
私力救济维权建议: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务必要掌握好度。法律禁止不可为,被征收人无论何时都切记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则造成人员伤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方式二:信访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但信访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真的几乎是有弊无利的!
利:从理论上讲,上访是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既然赋予了我们信访的权利,我们可以行使!
弊:但实际上,信访却并没有发挥出多少实际效用。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群众的上访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不少地方政府还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对群众上访进行打击和限制。尤其是针对那些“进京上访”的群众,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实施零忍耐政策,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打压,包括雇佣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截访、拘留等等。再者,即使有人成功来到北京上访,问题得到实际解决的几率也很小。因为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本身就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
信访维权建议:信访也不失为一种维权方式,但是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它所起到的效用真的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实践中某些被征收人不注重司法救济,将所有心思都花在上访上,几年过去了,事情始终没得到解决,最后还发现诉讼时效也过了,就这样白白丧失了维权机会,十分可惜。
方式三: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诉讼与谈判有利无弊!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在律师的调查分析之下,更容易找到政府的违法之处,再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给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在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我们再和政府谈判。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双方矛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上访等都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很多政府也都愿意接受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律师能够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将维权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征收方和被征收人能进行更加高效的协商和谈判,更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结语:上述三种都是维权的方式,私力救济在维权初期,尤其是守房守地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上访也是一种解决方式,但是实际效果往往比较有限;最为稳妥和高效的方式则是走司法维权的道路,及时启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程序,同时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争取在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通过谈判拿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