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安微省拟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要负责协调、安排本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环保行政案件在内,共有11种情形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要在开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或应当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以下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11种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
2、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导致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3、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4、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5、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
7、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
8、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9、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10、环保行政案件;
11、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
所以,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只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省级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的、达不到补偿标准,保障不了被征收人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以及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那么被征收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损失。
(采晴整理)